(2014)绥执字第03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闫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035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满族,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4年5月30日生,满族,农民,现住绥中县宽。被告闫某某,女,满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闫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绥民高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闫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赔偿款6010元。诉讼费558元。共计6568元。经本院执行双方协商杨某某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64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闫某某承担。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已收此款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绥民高民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玉良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