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湄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唐书菊与钱学惠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书菊,钱学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湄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唐书菊。委托代理人韩祖应,系原告唐书菊的丈夫。被告钱学惠。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书菊诉被告钱学惠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书菊于2014年7月25日以本案双方已于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书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书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书菊负担。审判员 何在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