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湄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唐书菊与钱学惠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书菊,钱学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湄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唐书菊。委托代理人韩祖应,系原告唐书菊的丈夫。被告钱学惠。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书菊诉被告钱学惠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书菊于2014年7月25日以本案双方已于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书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书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书菊负担。审判员  何在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