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市华瑞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申迈汽车运动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华瑞钢结构有限公司,北京申迈汽车运动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涿州市华瑞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申迈汽车运动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陈璐。原告涿州市华瑞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申迈汽车运动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涿州市华瑞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北京申迈汽车运动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地址不准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涿州市华瑞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朝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金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