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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梁民初字第01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芝与被告宋杰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芝,宋杰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1611号原告王芝,女,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允涛,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杰,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静,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案在审理原告王芝与被告宋杰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芝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芝承担。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