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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千法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马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千阳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莲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千阳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莲湖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千法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马博,男,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驾驶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宝平路70号。代表人吕玉发,经理。被执行人千阳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城西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孟永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拴,党支部书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莲湖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55号新时代广场6层。代表人王红,经理。本院审结的(2014)千民初字第00141号马博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千阳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莲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处马博的医疗费22637.7元、误工费10560元、护理费5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营养费42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91432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1500元、摩托车修理费1890元,共计143759.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赔偿12189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莲湖支公司赔偿6232.9元;被告千阳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赔偿32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清结。执行中,三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25日将执行标的共计128450.9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千民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琼审 判 员  时宏杰代理审判员  马虹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