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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王建伟与新安县北冶镇北冶新村村民委员会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伟,新安县北冶镇北冶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新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伟,又名王建卫,男,1971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新安县北冶镇北冶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安县北冶镇北冶村。法定代表人:杨华丽(村委主任)。关于王建伟与新安县北冶镇北冶新村村民委员会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安县人民法院(2004)新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新安县北冶镇北冶新村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安县北冶镇北冶新村村民委员会在新安县北冶镇人民政府49447.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魁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