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许县法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昌天地和光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松涛,许昌天地和光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许县法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刘松涛,男,1986年8月8日生,汉族,住许昌县苏桥镇小黄桥村。被执行人许昌天地和光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保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许县劳人仲案字(2013)第1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许昌天地��光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该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昌天地和光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壹拾伍万玖仟陆佰陆拾元整(¥1596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明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