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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官商初字第0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荣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周永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荣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周永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官商初字第0071号原告无锡市荣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美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永大。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荣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胜公司)与被告周永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荣胜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荣胜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荣胜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荣胜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乔建良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人民陪审员  吴 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