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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民二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王柏宏与徐席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柏宏,徐席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二初字第107号原告王柏宏,女,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被告徐席峰,男,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柏宏诉被告徐席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柏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王柏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文魁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