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民二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王柏宏与徐席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柏宏,徐席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二初字第107号原告王柏宏,女,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被告徐席峰,男,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柏宏诉被告徐席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柏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王柏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文魁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