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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保字第0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XXX与王泽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X,王泽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保字第00102-1号申请人:XXX,男,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被申请人:王泽美,男,196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舒城县。申请人XXX因与被申请人王泽美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泽美位于舒城县城关镇龙睛雅居4幢101、102室房屋。申请人XXX已向本院提供舒城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车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确保担保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XXX提供担保的皖N×××××号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学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