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刑执字第029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李正全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正全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2915号罪犯李正全,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小学文化。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张刑初字第03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正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6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2012年9月7日投监服刑。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4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提出,罪犯李正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李正全,在2014年5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8分。2013年8月、2014年4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4年4月因检举揭发监狱外犯罪活动,提供重要破案线索受到立功奖励,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建议对罪犯李正全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李正全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事实,有灌云县公安局《关于李正权检举“李玉军贩卖毒品案”的立功函》、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灌刑初字第0311号刑事判决书、有罪犯立功奖励审批表、有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正全自刑罚执行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正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十三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