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申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阳泉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以及阳泉市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阳泉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阳泉市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申字第2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阳泉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法定代表人:王忠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法定代表人:侯斌,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阳泉市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法定代表人:李用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海云,该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阳泉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阳泉市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阳民终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阳泉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与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的书面请求材料。本院认为:阳泉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泉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程彦斌审 判 员 袁慧兰代理审判员 张 烁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温友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