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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907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85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1984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受理,2014年7月25日原告吴某以与被告李某共同和好生活为由,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陈多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