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陈明江与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木棉湾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江,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木棉湾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21号原告陈明江,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确山县。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法定代表人:李彬兰。委托代理人钟志扬,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宁乡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木棉湾商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布吉中心花园。负责人:李会娟。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定于2014年7月24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陈明江、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木棉湾商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因按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章颖芬人民陪审员 黄泳霞人民陪审员 唐小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怡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