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思执行字第14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健斌与被执行人许清峰、福建龙进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健斌,许清峰,福建龙进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1444-1号申请执行人陈健斌,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清峰,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龙进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法定代表人许清峰,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健斌与被执行人许清峰、福建龙进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7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150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林旺坚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许清峰名下位于厦门市同安区联谊花园5号楼202室房产,并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许清峰名下闽D×××××号车辆。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14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雅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