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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向某与彭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初字第799号原告向某。委托代理人魏校民,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虹桥镇洞口村***号(系原告表兄)。被告彭某。委托代理人钟跃龙,平江县启明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向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凌岳雄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性格粗暴,致使原告及家人受到伤害,经亲友劝导调解,夫妻已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确认恋爱关系,同年8月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前一段,原、被告夫妻关系较好,2003年6月22日生育共同之女取名向某某,现年11岁。自2011年以来,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原、被告夫妻不和。2012年5月,被告往广东打工,原告在原籍邻近驾校工作,原、被告分开生活。2014年5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恋爱结婚,婚姻基础牢固。近年以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不和,原、被告都有一定责任。但只要原、被告以多年的夫妻感情为重,为共同子女的利益着想,互谅互让,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向某与被告彭��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岳雄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