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雪利与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利,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渭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王雪利,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良田办上庄*组,村民。被执行人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舜天能源公司)住所地:渭南高新区石泉路**号。法定代表人贺望,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渭南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渭高新劳仲案字(2013)2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雪利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967.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舜天能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舜天能源公司未自觉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舜天能源公司已歇业多年,法定代表人离公司而去,而舜天能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又多,其中涉及拖欠职工工资的执行案件81件。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舜天能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一时难以变现。2013年12月最高院部署在全国法院开展涉民事案件集中清理执行活动,加之春节将至,查控财产无法及时变现。为了稳定职工情绪,化解社会矛盾,避免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本院多方筹措,在春节前将舜天能源公司拖欠的81名职工工资足额兑付。待另案处置被执行人舜天能源公司的财产后再将筹措资金返还。兑付本案申请执行人王雪利案款6967.31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法执字第0009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