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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白海x犯挪用公款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海x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城刑初字第00096号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海x,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城固县,身份证号码:xxxxx,汉族,大专文化,居民,无业,住城固县二里镇明珠村六组,原系城固县公安局民警。2014年3月18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4月1日被取保候审。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4)第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海x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似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海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海x自1989年12月起在城固县公安局工作,1997年4月至2002年11月担任该局治安科内勤。在担任内勤期间,从事收取和管理居民户口农转非城市建设配套费工作。1999年5月28日,白海x因工作变动,向接任此项工作的城固县公安局民警何晓x移交收取的该项费用账务时,少移交了3册账本,计币10.07万元。此款被其用于日常生活开支。2003年7月,城固县纪委清理检查该项账务时,被告人白海x将未移交的3册账本交给纪委,因无钱补交款项,心生害怕,便于2003年8月5日外逃。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白海x来到城固县检察院自首,如实交代了自己挪用10.07万元的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海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退缴了全部赃款,无前科劣迹,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以从轻判处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海x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丽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红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