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港民初字第0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陆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滨港民初字第0104号原告陆某,男,25岁。委托代理人张玉春,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某,女,23岁。原告陆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2011年农历1月10日下礼,礼金为18600元,外加四金花了14800元,见面礼被告给原告2000元,原告给被告9500元,合计原告花费礼金26100元,购买四金花了14800元。2011年农历10月8日送日子,礼金钱28800元。××××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用去搬箱钱2600元。原、被告同居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同居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大,无共同语言,导致双方不能和睦相处。现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金717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陆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原告在2011年农历1月10日下礼时给付被告礼金18600元,并购置了黄金饰品四件花费14800元,被告给付原告见面礼2000元,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9500元。2011年农历10月8日,原告按风俗“送日子”,给付礼金28800元。××××年××月××日,原告与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原告给付搬箱钱2600元。举行结婚仪式后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没有结婚登记。同居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王某在2012年春节后离家外出,后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王某在同居后怀有身孕,并做引产手术。被告王某父亲王亚对被告王某下落也不知情。上述事实有身份证、人员信息表、滨海县龙凤银楼质保单一张、媒人陆峩的当庭证言、租用车辆驾驶员端鹏的当庭证言、盐城滨海港经济区双堆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原告陆某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陆某与被告王某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同居关系,原告按农村风俗给付被告彩礼。原告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农村风俗给被告彩礼,且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现原、被告因被告离家出走而分居,原告为提出终止关系一方,本院结合原、被告同居时间、原告给付彩礼的数额、被告怀孕并引产等因素综合加以考量,酌定被告部分返还原告彩礼。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陆某彩礼43000元。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3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93元(如汇款须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 判 长 季 东代理审判员 黄亚洲人民陪审员 王兆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叶春附录法律条文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