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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3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鹏诉被告孙科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孙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3212号原告:王鹏,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新兴街。被告:孙科,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朝阳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诉被告孙科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鹏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鹏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其它诉讼费用80元(原告已预交1300元,退还原告400元),共计900元,由原告王鹏负担。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晓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