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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被告邓宗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邓宗瑜,敬瑞祥,敬瑞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7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负责人黄平,行长。委托代理人杜昌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法律专干。被告邓宗瑜,男。被告敬瑞祥,男。被告敬瑞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诉被告邓宗瑜、敬瑞祥、敬瑞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敬俊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