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焦子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子兴,临沂市罗庄区成鑫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045号申请执行人焦子兴,农民。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成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206国道西侧双月门北200米。法定代表人马成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子兴与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成鑫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焦子兴申请执行6733.47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三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成鑫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林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宝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