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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济南三鼎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文正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济南三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诉讼代表人王洪英,该公司股东。被告王文正,男,生于1950年10月9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济南三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南三鼎投资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4月18日,原告济南三鼎投资有限公司取得了坐落于济南市经济开发区地号为0702629的土地使用权证,原告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发现被告王文正在该土地上施工,经原告多次劝告未果。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在原告土地上的施工行为并恢复土地原状。本院认为,2011年8月3日,原告为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在原告土地上的施工行为并恢复土地原状诉至本院。2011年9月6日,被告为请求依法撤销原告持有的济南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长清国用(2011)第0700020号土地使用权证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1)济行初字第85号案件尚未审结。现由于原告依据的长清国用(2011)第0700020号土地使用权证的证明效力正在双方诉讼争议期间,其证明效力待定。另,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海艇病逝后,另案已指定原告的另一股东王洪英(该公司共有两名股东)为原告诉讼代表人。原告可待(2011)济行初字第85号案件审理终结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济南三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美人民陪审员  唐金凯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兴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