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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红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玉溪耀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溪耀龙工贸有限公司,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玉红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玉溪耀龙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梓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伟,云南红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海艳,系玉溪耀龙工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饶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溪耀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饶军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玉红执字第52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德艾执行员  肖 杰执行员  周兴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艳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