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诉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万良、杨玉兰与被申请人王雨馨、杨卫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万良,杨玉兰,王雨馨,杨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诉保字第29号申请人郑万良,男。申请人杨玉兰,女。被申请人王雨馨,女。被申请人杨卫东,男。申请人郑万良、杨玉兰与被申请人王雨馨、杨卫东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雨馨、杨卫东位于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313号的房屋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万良、杨玉兰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雨馨、杨卫东位于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313号的房屋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麒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