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刑执字第027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范小龙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小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2749号罪犯范小龙,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天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小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4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提出,罪犯范小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3月、2013年11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4年3月受到记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范小龙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范小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范小龙自刑罚执行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小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张天浪审判员 龚育勤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