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2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屈丁胜与乔子华、刘利霞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丁胜,乔子华,刘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219号申请执行人屈丁胜,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被执行人乔子华,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利霞,女,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86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乔子华、刘利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乔子华与申请执行人屈丁胜自行私下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将款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屈丁胜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8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曹 葆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