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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4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潘日桂、黄伟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475-1号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双山四路12号。负责人:庞瑞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家,该联社职工。被告:潘日桂,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黄伟娟,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潘日桂、黄伟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朱忠实审判员 康晓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春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