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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刑执字第028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李庆彬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庆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2871号罪犯李庆彬,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2008)太刑初字第0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庆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07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本院分别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16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18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月8日止。因该罪犯减刑后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4年6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年7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庆彬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报请本院对罪犯李庆彬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庆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庆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庆彬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冯大钧审判员 龚育勤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