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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仲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与长春市名典地铁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长春市名典地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仲保字第5号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姜威,总裁。委托代理人范文辉,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长春市名典地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1555号。法定代表人张东亮。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市名典地铁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长春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91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长春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名典地铁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成玉代理审判员  陈 双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岳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