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刑初字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仉惠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仉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城刑初字145号公诉机关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冯某某、秦某某、牛某某的诉讼代理人陈建军,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仉惠,女,1968年2月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4)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仉惠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钰辉、被害人冯某某、秦某某、牛某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陈建军、被告人仉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3日至2012年10月间,被告人仉惠以能够买到回迁房及能办理工作为由,在长治市城区东洲门、长治市省建等地诈骗作案7起,诈骗金额共计286220元。证据有报案材料、收条、身份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冯某某、罗某甲、柴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仉惠的供述及辩解等。据此,被告人仉惠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惩处。被害人冯某某、秦某某、牛某某的诉讼代理人陈建军的代理意见是被告人仉惠拒不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望从重处罚。被告人仉惠否认其构成诈骗罪,辩称其有办理回迁房及工作的能力,所收款项都交给办事的人,但该人(姓名)其不能说。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仉惠以能够买到长治市省建回迁房为由,于2011年11月29日、2012年1月3日、分三次在长治市城区某某门104号24户被害人冯某某家中,骗取冯某某现金共计92100元。2、被告人仉惠以能够买到长治市省建回迁房为由,于2012年3月7日、2012年3月11日、2012年8月13日分三次在长治市某某21号西区16楼3单元32户仉惠家中,骗取被害人罗某甲现金共计50120元。3、被告人仉惠以能够买到长治市省建回迁房为由,于2012年3月27日、2012年4月6日分两次在长治市某某21号西区16楼3单元32户仉惠家中骗取被害人罗某乙现金共计35000元,2014年1月6日,仉惠退还罗某乙2000元。4、2012年9月25日,被告人仉惠以能够买到长治市省建回迁房为由,在长治市某某巷21号西区16楼3单元32户仉惠家中,骗取牛某某现金20000元。5、2012年9月25日,被告人仉惠以能够买到长治市省建回迁房为由,在长治市某某巷21号西区16楼3单元32户仉惠家中,骗取牛某某之女秦某某现金20000元。6、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仉惠以能够为柴某某的儿子办理长治市市委党校的工作为由,在长治市省建某某某某二区燃气站柴某某家中,骗取柴某某现金共计26000元。综上,被告人仉惠实施诈骗作案6起,诈骗金额共计24322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冯某某报案材料、询问笔录:2011年9月28日左右,仉惠来我家说她可以帮我买到长治市省建的拆建房,但须交5万元定金,第二天仉惠来我家取走50000元并打了收条,于2011年11月份,仉惠又向我要走30000元,2012年1月30日,仉惠来我家说办房产证要交12100元,我又给了仉惠12100元,后来我问仉惠何时能见到房子,仉惠一直用各种理由推拖,后我找仉惠退钱,仉惠仍以各种理由推诿不退钱,我怀疑被骗,便报案。被害人罗某甲报案材料、询问笔录:2012年3月左右仉惠来我家里借钱,期间仉惠和我谈起在省建有一个拆迁回迁房,她说她表弟在省建物业任经理,可以分到省建四、五套回迁房名额,问我要不要,如果要就先交30000元定金。2012年3月7日,仉惠给我说房子给我报上去了,并让我出了7120元过户费,并给我丈夫张某打收据一张,3月11日、8月13日,仉惠又以交定金、办房产证收取我30000元、13000元,我一共给仉惠50120元。被害人罗某乙报案材料、询问笔录:2011年11月到12月左右,在我妹妹家听我妹妹说仉惠可以买到省建的回迁房,我就让我的妹妹罗某甲问仉惠能否再卖到回迁房,仉惠告诉我可以买到,大概到了2012年3月份到4月份,仉惠分别以过户费和房屋预付款分别向我要了两次钱,一次7000元,一次30000元,都打了收条。后来又以办房产证为由向我要10000元,但我没给她。直到2013年10月份,房子没有买到,钱也没退,我就感觉被骗了。2014年1月6日,仉惠退给我2000元。被害人牛某某报案材料、询问笔录:2012年9月份,我的朋友冯某某告诉我她的邻居仉惠能买到省建的回迁房,我就去找仉惠谈这个事。仉惠告诉我,她妹夫是省建物业的领导,可以买到省建的拆迁房,就以押金的名义向我索要了20000元整。并打收条一张。又说到了2013年底拆迁房没盖好的话就把钱退给我。到现在为止她都没退我钱。被害人秦某某报案材料、询问笔录:2012年9月中旬,我母亲牛某某告诉我说冯某某说仉惠可以购买到省建回迁房,但需要2万元押金。2012年9月25日我把钱交给我母亲牛某某,之后母亲在仉惠家中把钱交给仉惠。当时仉惠口头承诺2013年4月底可以给我房产证,之后再也没有给过房产证。2013年底我母亲说有很多人找她要钱,我就感觉被骗了。仉惠所打收据上写的是收我和我老公田某某的钱。6、被害人柴某某报案材料、询问笔录:2012年5月,仉惠对我和我妻子说,省建前边要拆迁盖房子,她能低价弄到这次的回迁房。后来就一直催我们交定金,2012年5月左右在家中我妻子给仉惠定金41000元。2012年9月,又对我们说能帮我儿子在党校找上工作,需26000元送礼,在2012年10月,在我家我妻子又给了仉惠26000元。2013年7月份,仉惠还给我们41000元,仍有26000元没有还。7、韩某的询问笔录:我是省建物业公司经理,兼拆迁办主任。省建没有优惠购买回迁房的情况,也不能通过内部关系购房。仉惠不是我们公司的职工,仉惠有个妹夫在省建上班,但他只能购买一套。8、收条:2012年10月仉惠收到李某某(柴某某之子)工作款26000元,2012年3月11日仉惠收到张某预付款30000元,2012年3月7日仉惠收到张某购房款7120元,2012年3月11日仉惠收到张某预付款30000元,2012年8月13日仉惠收到张某付款26000元(实收13000元),2012年3月27日仉惠收到罗某乙房屋过户费7000元,2012年4月6日仉惠收到罗某乙预付款30000元,2011年9月30日、11月29日仉惠收到冯某某预付款50000元、30000元,2012年1月3日仉惠收到冯某某预付款12100元,2012年9月25日仉惠收到田某某、秦某某购房款20000元,2012年9月25日仉惠收到牛某某购房款20000元。9、到案经过。2014年1月22日长治市城区公安局太西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仉惠到派出所接受讯问。10、被告人、被害人身份信息。11、被告人仉惠归案后的讯问笔录及庭审中对上述事实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仉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的辩解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有据,本院采纳。起诉书指控的第4起(即诈骗柴某某回迁房定金41000元),认定仉惠非法占有该款的证据不足,且该款被告人在案发前已退还。故公诉机关对该起事实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仉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仉惠退赔被害人冯某某经济损失92100元、被害人罗某甲经济损失50120元、被害人罗某乙经济损失35000元、被害人牛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被害人秦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被害人柴某某经济损失2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黄宝亮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王荣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