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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发辉物流有限公司、河南国丰运输有限公司与吴光明、刘泽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发辉物流有限公司,河南国丰运输有限公司,吴光明,刘泽雄,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90号原告发辉物流有限公司,系香港企业,住所地香港新界元朗新田米埔村1F号2楼,登记证号码37799381-000-04-14-8。法定代表人陈奋发。原告河南国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商城路281号三层304,组织机构代码法定法定人方娟。委托代理人张帆,广东钧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光明,男,汉族,1972年12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碧华庭居碧园1栋5B,身份号码142429197212070035。被告刘泽雄,男,汉族,1979年9月19日出生,住址广西陆川县清湖镇新官村知背队12号。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之路1006号,组织机构代码007544368-1。法定代表人郭向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组织机构代码89218633X。法定代表人尤程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30层,组织机构代码74205493-X。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计    晴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詹晓凡(代)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