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凭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新昌县彩淳建筑公司驻凭祥施工队与被执行人凭祥电视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新昌县彩淳建筑公司驻凭祥施工队,凭祥电视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凭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新昌县彩淳建筑公司驻凭祥施工队。法定代表人张益林,经理。被执行人凭祥电视台。法定代表人陆永翔,台长。特别授权人赵奇武,男,凭祥市环保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新昌县彩淳建筑公司驻凭祥施工队与被执行人凭祥电视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2)凭民初字第30号及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崇民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师审 判 员 韦裕社助理审判员 庞 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