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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一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王太玉等与江苏速必达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一初字第01037号本院2014年6月16日对原告王太玉、王太红、曹福昌、陈学英诉被告江苏速必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0103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4)天民一初字第0103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中“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承担。”为笔误,应为“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承担。”。审判员  许平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