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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商辖终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吴江市易东提花织造有限公司与葛时见赵惠珠诸暨市绿野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暨市绿野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吴江市易东提花织造有限公司,赵某某,葛某某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商辖终字第00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绿野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镇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市易东提花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平溪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汤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赵某某。原审被告葛某某。上诉人诸暨市绿野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江市易东提花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东公司)、原审被告赵某某、葛某某定作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商辖初字第00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绿野公司上诉称:葛某某未经上诉人公司授权签署合同,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无效。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而非定作合同,合同的履行地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商辖初字第0026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或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易东公司起诉时递交了2013年8月30日以易东公司为供方,以绿野公司为需方的《产品定作合同》一份以及码单、绍兴县迎丰纺织有限公司盖章的入库明细及情况说明等证据复印件。其中《产品定作合同》第二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第一匹确认样为准大货保证一致,250克为一米。合同第八条解决合同的方式: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由供方所在地法院裁决。合同供方盖有易东公司的合同专用章,需方由葛某某签名。另查,2014年4月21日,原审法院曾组织双方对诉讼保全异议进行听证,在听证过程中绿野公司仅对欠款数额和质量提出异议,同时表示葛某某的身份是绿野公司的业务经理,其2013年8月30日与易东公司签订的定作合同是代表绿野公司的。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葛某某代表绿野公司与易东公司签订的《产品定作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现易东公司依约向供方所在地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另本案系易东公司按照双方确认样为绿野公司生产的特殊产品,双方之间形成定作合同关系。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加工行为地在苏州市吴江区,易东公司向加工行为地即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亦符合法律规定,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坚审判员  郑雄审判员  顾茵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