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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云梦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吴铁军与云梦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铁军,云梦县国土资源局,陈格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云梦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吴铁军。被告云梦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大毛,该局局长。第三人陈格平。原告吴铁军诉被告云梦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陈格平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依法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铁军于2014年7月24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铁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第三人利益。是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铁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铁军负担。审 判 长  李建雄审 判 员  黄建平人民陪审员  肖望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景艳秋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