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城法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梁洪志与陈德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洪志,陈德锦,许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城法执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梁洪志,男,住阳江市。委托代理人:欧建华,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飞,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德锦,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许欢,男,住阳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城法民一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德锦、许欢应偿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和返还受理费10182.80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德锦、许欢在银行的存款。以执行标的50万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相关费用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典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