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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城法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梁洪志与陈德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洪志,陈德锦,许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城法执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梁洪志,男,住阳江市。委托代理人:欧建华,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飞,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德锦,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许欢,男,住阳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城法民一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德锦、许欢应偿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和返还受理费10182.80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德锦、许欢在银行的存款。以执行标的50万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相关费用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典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