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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执字第012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张学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邮执字第01210-1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男,1993年10月23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被执行人张学山,男,1980年11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王健与张学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4)邮界民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张学山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桂芳工资款3500元。如张学山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张学山负担。应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学山欠申请执行人王健等11人劳动报酬共计34222.5元,其中欠申请执行人王健3500元,申请人万桂芳等11人同意被执行人张学山于2014年7月10日前给付5000元(已给付),余款29222.5元被执行人同意于2014年12月1日前给付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界民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沈双祥执行员  毛国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卞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