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湖南鑫鼎源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军、毛惠平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鑫鼎源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唐军,毛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第00889号原告湖南鑫鼎源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先明,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董志勇,系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唐军,男被告毛惠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鑫鼎源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军、毛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鑫鼎源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军、毛惠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鑫鼎源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军、毛惠平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鑫鼎源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军、毛惠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湖南鑫鼎源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小棠审 判 员 丁孟礼人民陪审员 彭爱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文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