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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黎敏荣与梁转芳、董国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357号原告黎敏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秦佾兰,广东至高(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正峰,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转芳,女,汉族。被告董国家,男,汉族。原告黎敏荣诉被告梁转芳、董国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邬青山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秦佾兰、罗正峰、被告梁转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国家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梁传芳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3年8月和12月分别向原告黎敏荣借款人民币20万元和人民币3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以上借款发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特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梁传芳偿还50万元借款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其中20万元借款的利息从2014年5月14日起算,至2014年7月20日,利息为9151.12元(共68天);30万元借款的利息从2014年5月1日起算,至2014年7月20日,利息为16350元(共81天)。截止2014年7月20日,本息合计525501.12元。2、被告董国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被告梁转芳辩称:借款属实,但30万元只收到289500元。被告董国家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5日,原告通过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向被告梁转芳转账20万元。次日,被告梁转芳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确认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2013年12月25日,被告梁转芳再次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确认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同日,原告向被告梁转芳的账户转账289500元。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确认,以上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5%。原告还确认,30万元借款中,有10500元属于手续费。另查明,被告董国家与梁转芳于1988年7月11日登记结婚。再查明,被告还款情况如下:20万元的利息支付:自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13日,被告每月按照月息3.5%向原告支付利息,每月支付金额为7000元。30万元的利息支付:自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被告每月按照月息3.5%向原告支付利息,每月支付105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借款的本金为多少。2、被告每月支付的款项应当视为归还本金还是利息。关于借款的本金。双方当事人对2013年8月6日的20万元借款本金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是2013年12月25日的30万元借款实际交付的金额,原告主张本金为30万元,被告则认为仅交付了289500元。经审查,原告在庭审中陈述30万元借款中有289500元为转账,剩余的10500元为手续费,根据该陈述,该10500元并未实际交付给被告,故本院确认该30万元实际交付为289500元。本案的实际借款本金为489500元。被告梁转芳借款后,本应依照约定如期还款,却未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本金以及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关于利息。原告认为,被告按月支付的款项为依照双方口头的约定支付利息。被告则认为,按月支付的款项为本金。经审查,本案中,双方在庭审中确认曾口头约定按月息3.5%计算利息,且被告按月支付的金额符合以上约定,印证了被告实际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利息的事实,原告的相关主张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认,被告自2013年9月起每月支付的款项为利息。同时,本院确认,本案20万元借款应当自2014年5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289500元借款应当自2014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关于被告董国家的责任。被告梁转芳与董国家为夫妻关系,且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主张被告董国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梁转芳应当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敏荣支付借款本金4895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0元借款自2014年5月14日起计算,其中289500元借款自2014年5月1日起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下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董国家对以上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黎敏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28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548元,由原告负担48元,由两被告负担7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邬青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麦换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