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佳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湖北众和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069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佳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斗门镇西湖头。法定代表人方朝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津津花园*座。负责人刘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众和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66号津津花园A座。法定代表人袁伯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众和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利害关系人佳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本院(2011)武执字第00032-5号执行裁定。本院在审查期间,异议人佳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佳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佳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跃松审 判 员 巴 雷代理审判员 蒋劢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