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秀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鄢然勇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然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嘉秀刑初字第404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鄢然勇。因本案于2014年5月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林燕。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4)1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然勇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鄢然勇申请法律援助,本院依法通知嘉兴市秀洲区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指派浙江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林燕为其辩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然勇及辩护人张林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鄢然勇携带一字型螺丝刀至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金鱼桥村北周浜南洋农庄北面水泥路处,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抢走被害人林福军、于冬梅手机1部(价值250元)、人民币103元。还查明: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鄢然勇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手机被扣押,现已发还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鄢然勇亲友代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鄢然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扣押笔录、扣押、退赔、发还清单、收条等书证,证人路言刚证言,被害人林福军、于冬梅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鄢然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鄢然勇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其能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鄢然勇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鄢然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晓虹人民陪审员  崔觉民人民陪审员  黄志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丽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