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中民申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郝艳峰与被申请人郝艳英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郝艳峰,郝艳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中民申字第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郝艳峰,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郝艳英,女,汉族,1971年5月16日出生,农民。再审申请人郝艳峰因与被申请人郝艳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黑中民终字第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郝艳峰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一)首先要考虑赠与合同效力的问题。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无关联,所有权是否转移不影响赠与合同本身。(二)要考虑赠与涉及的物权效力。按照物权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物权是否变动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三)赠与合同生效以后,房屋就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郝艳峰与郝大林之间的赠与协议虽然成立,但因郝大林并没有协助郝艳峰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此赠与关系未生效。一二审法院认定诉争房屋为郝大林的合法遗产,由郝大林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并无不妥。综上,郝艳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郝艳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宏宇审判员 宋 春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玉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