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肖永新与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永新,余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肖永新。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周明,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永新与被告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永新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永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肖永新负担。审判员 阮 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文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