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刑初字第0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罗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吴刑初字第036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3月17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4)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于2013年7月以“圣殿舞者”为网名注册成为“黑暗圣殿”(www.heian.me)网站的会员,为提高在该网站的浏览权限,其申请成为该网站“信息交流区”的版主,负责该板块的管理。2014年1月,被告人罗���在其暂住处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美地8幢605室登陆该网站,对该网站会员发布于“信息交流区”的3个含淫秽视频链接的帖子进行“设置高亮”、“加入精华”等编辑处理。经鉴定,上述3个帖子所链接的264个视频文件中有211个系淫秽物品。被告人罗某于2014年3月17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随案移送移动硬盘,远程勘验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罗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他人传播的是淫秽物品,而允许他人在其管理的网站上发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艳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