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开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加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加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邢开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北京加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乔香娥,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邢民二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北京加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加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81074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德志执行员 黄广晋执行员 陈 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窦伟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