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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良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陆金娇申请执行黄长权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金娇,黄长权,韦翠英,农堃,农璧源,农德贵,黄杰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良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陆金娇。被执行人黄长权。被执行人韦翠英。被执行人农堃。被执行人农璧源。被执行人农德贵。被执行人黄杰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湖路16号。本院在执行陆金娇申请执行黄长权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组织双方调解,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汇入执行款1829元,被执行人黄长权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汇入执行款3001.21元,被执行人黄杰英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汇入执行款139元,被执行人韦翠英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汇入执行款6797.49元。申请执行人陆金姣先后领取执行款共计11666.7元,本���(2013)良执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良执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冯雪萍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盘利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