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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瓯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江天婢与被告林才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天婢,林才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瓯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江天婢,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顺阳乡溪东村溪西顺阳中路2号,身份证号码352123195911281531。被告林才祥,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建瓯市东峰镇政府宿舍,身份证号码35212319600314451X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天婢与被告林才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天婢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天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江天婢(已预交)负担。审判员  刘毓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