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椒商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浙江福得尔电器有限公司与八叶(厦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福得尔电器有限公司,八叶(厦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椒商初字第1697号原告:浙江福得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开发大道286号,组织机构代码:70467130-4。法定代表人:江梅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宇聪,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丽封,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八叶(厦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同龙二路899号,组织机构代码:55621818-7。法定代表人:庄志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继东,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劲超,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福得尔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八叶(厦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福得尔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0元(已减半),鉴定费25000元,合计32080元,由原告浙江福得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