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旬邑民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旬邑民初字第00574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育才路,工人。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育才路运输,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雷可宁人民陪审员 王 婷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飞 百度搜索“”